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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.古代称 黄河 自今 潼关 以下由西向东流的一段为 南河 。《书·禹贡》:“浮于 江 沱 潜 汉 ,逾于 洛 ,至于 南河 。”《史记·五帝纪》:“ 舜 让辟 丹朱 於 南河 之南。” 张守节 正义:“ 河 在 尧 都之南,故曰 南河 。《禹贡》‘至于 南河 是也。’” 唐 张说 《喜度岭》诗:“ 东汉 兴 唐 历, 南河 復 禹 谋。”
(2). 清 以前 黄河 自今 内蒙古 巴彦高勒镇 以下分为南北二支,南支即今 黄河 正流,当时为支流,称为 南河 。参见“ 北河 ”。
(3). 清 雍正 七年(1729年)改河道总督为 江南 河道总督,掌管防治 江南 (今 江苏 、 安徽 两省)境内的 黄河 、 运河 、 洪泽湖 、 海口 等。时称总督为 南河 总督,所管理诸河为 南河 。参见“ 北河 ”、“ 东河 ”。
(4).星名。属井宿,共三星。《晋书·天文志》:“南河、北河各三星,夹东井。”参见“ 北河 ”。